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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民事判决书浦民一初字第44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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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民事判决书(2024)浦民一(民)初字第 4401 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浦民一(民)初字第4401 号 原告周 xx,男,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代理人鲁 xx,北京市 xx 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赵 xx,男,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 xx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700 号。 负责人张 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 xx,上海 xx 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 xx 诉被告赵 xx、xx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忠良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 xx 的委托代理人鲁 xx、被告赵xx、被告人保公司委托代理人王 xx 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 xx 诉称,2024 年 2 月 8 日,被告赵 xx 驾驶的牌号为苏 ES1Axx 轿车(该车在被告人保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内)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伟泰宾馆门口十字路口将原告撞伤。经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仁济医院诊断,原告伤情为右颞硬膜外血肿,右颞颅骨骨折。2024 年 2 月 23 日,经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警支队认定,被告赵 xx 承担事故全部责任。2024 年11 月 24 日,经司法鉴定科学技术讨论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损伤后遗症构成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休息期 120-150 日,护理期 60 日,营养期 60 日。原告自 2024 年 2 月 8 日至 2024 年 3 月 15 日分别在仁济医院和上海安达医院住院 35 天,共计花费医疗费人民币 79,948.49 元(在此期间被告赵 xx 共垫付84,751.14 元)。在住院期间,原告家属自湖北来沪护理,花费住宿费 3,617 元,家属来沪交通费及原告出院回湖北休养,往返来沪检查治疗及市内交通共花费交通费 3,843 元。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79,948.49 元、误工费 28,500 元、护理费 3,600 元、营养费 2,400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700 元、被抚养人生活费 20,992 元、交通费 3,843 元、住宿费 3,617 元、残疾赔偿金 63,676 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5,000 元、鉴定费 1,500 元、律师费8,000 元,以上费用由被告人保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付,不足部分由被告赵 xx 赔偿;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被告赵 xx 辩称,对事故发生经过、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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