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民事判决书(2024)浦民一(民)初字第 4401 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浦民一(民)初字第4401 号 原告周 xx,男,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代理人鲁 xx,北京市 xx 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赵 xx,男,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 xx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700 号
负责人张 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 xx,上海 xx 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 xx 诉被告赵 xx、xx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忠良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周 xx 的委托代理人鲁 xx、被告赵xx、被告人保公司委托代理人王 xx 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 xx 诉称,2024 年 2 月 8 日,被告赵 xx 驾驶的牌号为苏 ES1Axx 轿车(该车在被告人保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内)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伟泰宾馆门口十字路口将原告撞伤
经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仁济医院诊断,原告伤情为右颞硬膜外血肿,右颞颅骨骨折
2024 年 2 月 23 日,经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警支队认定,被告赵 xx 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2024 年11 月 24 日,经司法鉴定科学技术讨论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损伤后遗症构成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休息期 120-150 日,护理期 60 日,营养期 60 日
原告自 2024 年 2 月 8 日至 2024 年 3 月 15 日分别在仁济医院和上海安达医院住院 35 天,共计花费医疗费人民币 79,948
49 元(在此期间被告赵 xx 共垫付84,751
在住院期间,原告家属自湖北来沪护理,花费住宿费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