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民事判决书(2024)浦民一(民)初字第 38438 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浦民一(民)初字第38438 号 原告王 XX 委托代理人程先林,上海市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敏俊,上海市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郁 XX 被告陈 XX, 被告 XX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负责人丁 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 X,男,XX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严 XX,女,XX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王 XX 与被告郁 XX、被告陈 XX、被告 XX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下称 XX 上海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4 年12 月 14 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姚利伟独任审理,于 2024 年 1 月 18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 XX 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敏俊、被告郁 XX、被告陈XX、被告 XX 上海分公司委托代理人黄 X 到庭参加了诉讼
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 2024 年 3 月 21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程先林、被告郁XX、被告陈 XX、被告 XX 上海分公司委托代理人严 XX 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 XX 诉称,2024 年 2 月 20 日 8 时 15 分许,被告郁 XX 驾驶被告陈 XX所有的沪 XXXX 小轿车在本区惠南镇人民东路川南奉公路口,与案外人李 XX 骑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坐在电动自行车后座的原告受伤
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郁 XX 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外人李 XX 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王XX 不负事故责任
受伤当日原告被送往南汇区中心医院治疗
原告经伤残鉴定,已构成十级伤残,休息五个月,营养二个月,护理二个月
被告郁 XX 支付原告现金 10,000 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