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诉讼思考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进展,机动车辆的增多,当事人因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向法院起诉也逐年增多,但有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法律法规却没有健全,还只停留在原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上,造成审判、实践中无法准确把握尺度,产生分歧
笔者试就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几种赔偿主体资格和责任的确定,试谈个人的看法和见解
一、受害人及亲属请求赔偿的主体资格认定 诉讼请求赔偿的主体资格就是原告,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原告,是指因道路交通事故使其人身或财产受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者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的死亡人的权利继受人以及死者生前,残者残前抚养的被抚养人
对于把受害人列为原告,这不会产生导议
但对权利继受人以及被抚养人作为原告的,就有其作法不一,有的只把权利继受人被抚养人中的一人作为代表,列为原告;而有的则把所有的权利继受人和被抚养人全部列为原告
由于各权利继受人和被抚养人的权利是各个人享有的,其权利范围也不一样,如同第一顺序的财产继承人中,只有未满 16 岁或者已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才享有请求赔偿抚养费的权利
因此,不能只列权利继受人和被抚养人的其中一人为原告,而应把所有的权利继承人和被抚养人的都对全案的权利人的权利都做出处理
二、机动车损害赔偿主体资格和责任的认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 31 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临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
但是,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在赔偿损失后,可以向驾驶员追偿部分或全部费用
”从该条款可以看出,在机动车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顺序首先是交通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即造成事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