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逃废银行债务问题立法讨论摘要:2024 年至今,我国 700 余家逃废债企业被银行协会通报,银行近千亿债权流失
其中成因包括:无法启动清算程序;未界定逃废债范围致使惩戒难;银企信息不对称,取证举证难;司法诉讼环节复杂,处置执行难;政府执法力度不足等
随着逃废债形式不断翻新,如利用设立新企业方式,利用承包、租赁和低价出卖方式,通过不法律规范兼并和股份制改造,利用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机,设计虚假诉讼保全等,遏制逃废债已成当前银行业重要任务
鉴于此,应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加强刑事处罚力度,引入双倍赔偿制度,设立资格刑,并建立征信体系等措施
关键词:逃废债;银行债务;社会征信;立法规制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很多企业逃废银行债务,不良贷款急剧增加
后来国家成立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上市形成国有控股商业银行,我国商业银行快速进展
如今企业诚信水平虽有所提升,但逃废债现象依旧存在
若逃废债情况继续进展,银行信贷资金不断损失,无法正常经营,增加破产可能,会加剧畏贷、抽贷、断贷等行为,对实体经济造成损失
因此,应严厉打击企业逃废银行债务行为
从世界经济史而言,经济危机到来前,会发生企业逃废债行为,从而引起银行不良贷款,冲击银行业甚至金融系统
因此,学界对企业逃废债务行为开展大量讨论
卢林提出破产情况下企业逃废债特点及相应完善破产立法措施,明确规定恶意逃废债务定义,表现形式和认定标准,如假账逃债,财产混同,业务混同,造成人格混同,借以躲避债务
提出完善破产法,扩大责任主体范围等措施[1]
詹向阳提出企业逃废行为原因主要有三方面,一是企业或个人内部原因,对外担保、互保导致企业资金链断裂;二是宏观经济下行,用人成本加大等外部原因导致企业资金链断裂;三是区域经济局部信用生态恶化,导致部分企业跟风逃债[2]
Altman 在 1968 年提出 Z 值模型,将其应用于公司违约风险评估,认为银行可用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