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动态考评办法 第一条全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实行动态考评,质量等级由高到低设 A 级、B 级、C 级三个等次
物业服务质量评定结果与企业信用、评先选优、物业奖惩和市场准入退出等挂钩
第二条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等级评定根据“季考亮牌、年考评分、以分定级、按级奖惩”的原则,实行镇区管理与行业管理百分考核机制
其中,滨海新区、城区街道等相关镇区对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的日常服务质量进行考核,考核分值占 70%;市物业主管部门在结合综合执法等部门通报的行政决定、司法部门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基础上,对全市物业服务企业进行行业考核,考核分值占30%
第三条非市场化服务住宅小区,由其所在社区居委会加强日常物业服务管理
相关镇区应当根据本办法组织相关社区居委会按季度、年度进行考评,考评结果报市物业主管部门
市场化服务住宅小区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和所服务住宅小区均纳入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体系
第四条市物业主管部门对全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等级评定进行全程指导、监督,并根据“双随机一公开”方式组织行业考评
考评既包括《市物业服务企业监督考核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也包括物业服务行业文明创建、精致城市建设、“党建引领红色物业”创建和安全生产等专项检查的考核内容
对暗访和抽查情况差、工作不重视不配合、整改措施不落实的住宅小区,对物业服务企业给予通报
通报一次扣 3 分
整改不到位或者同一问题屡次反复被通报 3 次以上的,记 1 次黄牌警告;情节严重、拒不整改的,记 1 次红牌警告
累计 3 次黄牌警告的,记为 1 次红牌警告
第五条连续 3 次红牌警告或在文明城市、卫生城市、精致城市等大型创建活动中,不按标准创建的住宅小区,由社区居委会和小区业委会召开业主大会、征求业主意见,组织改选物业服务企业
原物业服务企业当年度考核一票否决,列入黑榜
第六条各镇区应当根据《市物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