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电子商务法律阻碍以及进展思索在全球电子商务迅速进展的背景下,美国、日本及西欧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保险业也加大对互联网的运用力度,许多知名的保险公司纷纷通过在互联网上设立站点或开展宣传、咨询、营销和客户服务,率先抢占网上市场。同时,互联网还被用于公司内部的经营管理,决策人员利用互联网进行资料统计分析、业务培训、流程改造和管理分析等等。许多保险公司将进展互联网业务作为公司战略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如全球最大的保险及资产管理公司之一的法国安盛集团,1996 年就在德国试行了网上直销,目前约有 8%的新单业务通过互联网来完成。2000年 7 月,日本还出现了首家完全通过互联网推销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由此可见,在提倡新经济的今日,保险与互联网的结合已经成为一种国际化的趋势。面对加人 WTO 和网络技术革命的挑战,中国保险业必须加大对网络技术的理解、吸纳和应用力度,积极探寻适合保险企业进展的电子商务进展战略。但是,由于我国互联网起步较晚,电子商务各个方面进展不平衡,存在制约其健康进展的许多不利因素,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无疑是重要的因素之一。因此,分析其中存在的法律障碍并予以解决,是我国保险业进展电子商务过程中无法回避的重要问题。一、进展保险电子商务中的法律障碍(一)网络安全的制约网络安全是指网络中的硬件,软件和数据不受自然和人的因素危害,保持正常运行。数据安全指网络中存储与流通的数据的安全,是保障网络安全的根本目的。但是目前的网络安全技术仍然不能保证 100%的安全,安全漏洞仍然不可避开。网络保险作为新兴的交易方式,在给保险业注人新的活力的同时,其中的安全性更是不容忽视的重要课题。因为网络在带给人们信息存储和传输的高效率的同时,其数据也极易被篡改,增删,破坏或者窃用。加强网络安全要注意防范影响网络安全的各种风险和威胁,涉及到安全技术,安全管理,安全法律,安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等多方面的因素。但是从目前来看,网络安全的法律还不健全,网络安全的技术还不够先进,不能够有力的保证网络安全不受侵犯(二)保险合同的书面形式局限性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书面形式的优点在于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记载明确,具体,并且有据可查。虽然新的《合同法》将电子合同纳人了调整范围。但是并没有具体规定电子合同的订立规则,电子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要约的撤销和撤回。(三)电子签名的有效性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