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雷茨饭店有限公司与上海黄浦丽池休闲健身有限公司商标专用权纠纷案民事判决书(2024)沪高民三(知)终字第 70 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黄浦丽池休闲健身有限公司,注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滇池路 81 号-85 号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续华,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亚莉,女,汉族,1974 年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雷茨饭店有限公司(THE RITZ HOTEL,LIMITED),注册地 14 South Street, London W1K 1DF,England
授权代表 FRANZ JOSEF KLEIN,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孟霆,上海雷曼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天娟,上海雷曼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黄浦丽池休闲健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浦丽池公司)因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24)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 74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24 年 6 月 13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黄浦丽池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江新、杨向荣,被上诉人雷茨饭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茨饭店)的委托代理人孟霆、赵天娟,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告是一家英国公司,成立于 1896 年
原告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 G611405 号;LE RITZ;商标、第 3098933 号;RITZ;商标和第 3098934号;RITZ;商标
其中第 G611405 号商标系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核定服务项目为饭店、餐馆、休养所、疗养院、美容美发沙龙等,有效期限自1993 年 12 月 9 日至 2024 年 12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