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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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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 3 篇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 篇 1 申请人:叶ⅹⅹ,女, 1981 年ⅹⅹ月ⅹⅹ日出生,汉族, 住址:ⅹⅹ市ⅹⅹ巷 20 号, 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 请求将本案诉讼请求变更为: 1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 69670.01 元(包括医疗费 15059.45 元、误工费 14078.04 元、护理费 3344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420 元、营养费 420 元、()交通费 671 元、残疾赔偿金 23517.52 元、后续治疗费 6000 元、精神抚慰金 5000 元、鉴定费 1160 元); 2 、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第三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直接将以上费用赔偿给原告; 3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诉张ⅹⅹ、蔡ⅹⅹ和第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ⅹⅹ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将案件发回贵院重审。现申请人特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出如上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恳请贵院批准! 此致 ⅹⅹ市ⅹⅹ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叶ⅹⅹ 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 篇 2 申请人:李青,女,汉族,1965年 11 月 1 日生,住 XX 省 XX 市 XXX 村 56 号 602 室,身份证号:32024319XXXXXXXXXXXX。 李青诉陈红培、张之华、XX 市出租汽车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XX 分公司 XX 本部的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贵院业已受理,因三期鉴定结果已经出来,现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如下: 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为: 判令四个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用 23243.14 元、交通费 500元、配制眼镜费 600 元、误工费 6075 元、营养费 600 元、护理费 4050 元、三期鉴定费:1520 元,合计 35488.14。 此致 XX 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李青 特别授权代理律师: 20xx 年 11 月 28 日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 篇 3 申请人: 彭** 男,汉族, 1988 年 11 月 7 日出生,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珠山镇神岭村。 被申请人: 中南大学湘雅医院 住 址:长沙市湘雅路 87 号 法定代表人:陈方平 职务:院长 电话:****** 申请事由: 申请将原诉讼请求第一项:“判令 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9658.48 元;误工费 1447.2 元;交通费 11000.00 元; 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费 168.00 元;营养费 5000 元;亲属处理医疗纠纷住宿费 300.00 元、误工费 300.00 元、交通费904.00 元”。变更为:“ 判令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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