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借款合同协议书 贷款人: 借款人: 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经双方自愿平等协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签订合同。 第一条、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以下内容贷款: (一)贷款种类: (二)借款用途: (三)借款金额(大写): (四)借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五)还款方式: 第二条、借款人承诺: (一)按期归还贷款本息; (二)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借款,不擅自改变借款用途; (三)向贷款人按月提供真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所有开户行及账户等资料; (四)接受贷款人对其贷款使用情况及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检查监督; (五)用本企业资产对他人债务进行担保,应事先通知贷款人,并不得影响贷款人到期收回贷款; (六)法定代表人变更、法人住所或经营场所及注册资本发生变动时,应事先通知贷款人; (七)因实行承包、租赁、联营、股份制改造、分立、被兼并(合并)、产权转让、对外投资等体制变更时,必须提前通知贷款人,并落实还款措施。 第三条、贷款人承诺: (一)按期足额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二)对借款人的债务、财务、生产、经营情况保密; (三)不向借款人收取合同以外的费用。 第四条、借款人因特别情况不能按期归还贷款,需要延长借款期限的,应在借款到期日前 天内向贷款人提出展期申请。经贷款人同意,签订展期协议后,方可延长还款期限,但贷款利率要按累计期限档次确定。 第五条、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违约 (一)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并提前收回已经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同时对违约使用部分,按国家规定,在违约使用期间每日计收万分之 x利息; (二)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的还款日期归还借款本金,又未获准展期,贷款人按国家规定对逾期贷款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加收50%; (三)借款人违反本合同规定,不按期支付利息,贷款人对借款人未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 (四)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第二条至项时,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借款,并提前收回已经发放的部分或全部借款。不能收回的,视为贷款逾期,贷款人有权按国家规定计收逾期贷款利息。 二、贷款人违约 (一)贷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应根据违约金额和违约天数,每日付给借款人万分之违约金; (二)贷款人违反第三条(三)项,借款人有权予以拒绝;违反第三条(二)项的,借款人有权向中国人民银行投诉。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