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编辑本词条缺少概述图,补充相关内容使词条更完整,还能快速升级,赶紧来编辑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已于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是就劳动法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若干问题提出意见。 [1] 由劳动部于 1995 年印发。中文名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2] 颁布日期1995 年 8 月 4 日 [2] 实施日期1995 年 8 月 4 日 [2] 颁布单位劳动部 [2] 发文字号劳部发[1995]309 号 [2] 目录1.1 背景介绍2.2 内容主体背景介绍编辑劳部发[1995]309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现将《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已于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现就劳动法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内容主体编辑一、适用范围1.劳动法第二条中的“个体经济组织”是指一般雇工在七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2.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3.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4.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5.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在劳动法中被称为用人单位。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劳动法执行。根据劳动法的这一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应当视为用人单位。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一)劳动合同的订立6.用人单位应与其富余人员、放长假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但其劳动合同与在岗职工的劳动合同在内容上可以有所区别。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经协商一致可以在劳动合同中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