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答辩状 医疗事故答辩状 1 答辩人:xx 市某某人民医院。住所地:xx 市某某县某某路。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张 xx,系 xx 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服务热线:xxxxxxxxxxxxx 因原告余某某诉被告 xx 市某某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依法答辩如下: 一、原告于“xxxx 年 9 月 28 日因外伤致右下肢不能够站立伴胸腹痛苦,到答辩人医院就诊”是事实。同时,本案经过 xx 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已明确为“四级医疗事故,院方承担主要责任”也是事实,但是,原告请求支付四级医疗事故的赔偿金 74800 元于法无据。根据《医疗事故分级标准》的规定,四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患者轻微人身损害后果的医疗事故,该标准中的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在本案中,由于原告的损害后果为四级医疗事故,未能够达到最低的伤残等级标准,故答辩人依法不应当承担残疾赔偿金。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的规定,对于医患纠纷,经过鉴定,构成医疗事故的,应当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进行处理,对于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根据其他医疗损害纠纷进行处理。就本案而言,本案虽然经过鉴定,已经明确构成了四级医疗事故,院方承担主要责任。但是,由于原告是自己被摔伤入院,答辩人的过失(漏诊)行为,只是在客观上延误了原告的治疗时间,故答辩人只应当承担延误治疗部份 60%的责任。而且,由于原告的受伤情况,本身也应进行保守治疗,原告在检查后,自己也未将摄片后的报告单送交医生值班医生作进一步确诊,其本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故依法应当减轻答辩人的赔偿责任。 三、由于原告是自己被摔伤入院救治,其治疗“原发性”的摔伤,也需要产生大量的医疗费用、误工期限、护理期限等相关费用,答辩人的漏诊行为,导致的后果,只是治疗期限的延误,而治疗费用,大部份答辩人已经报销,故对于原告的损害,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及责任大小,对延误的损害部份进行责任分担。 四、关于原告的诉讼请求,答辩人认为:医疗费用部份,答辩人已经全额承担和报销了大部份,故对于未报销的部份,答辩人只应当承担 60%以下;对于误工费和护理费部份,因原告治疗“原发性”损害也需要误工和护理,而且,原告也未实际住院治疗,故对于该部份,答辩人认为依法不应当得到支持;对于残疾赔偿金部份,答辩人在前面已经谈到,因未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