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促进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规范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运作与监管,保护基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或基金),是指一种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和提供经营管理服务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制度,即通过向多数投资者发行基金份额设立基金公司,由基金公里自任基金管理人或另行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资产,委托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资产,从事创业投资、企业重组投资和基础设施投资等实业投资。第三条产业基金实行专业化管理。按投资领域的不同,相应分为创业投资基金、企业重组投资基金、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等类别。第四条凡在中国境内从事产业基金业务以及与该业务相关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均遵守本办法。第二章 基金的发起与设立第五条设立产业基金须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核准。第六条 设立产业基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基金拟投资方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二)发起人须具备 3 年以上产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在提出申请前 3 年内持续保护良好财务状况,未受到过有关主管机关或者司法机构的重大处罚。(三)法人作为发起人,除产业基金管理公司和产业基金管理合伙公司外,每个发起人的实收资本不少于 2 亿元;自然人作为发起人,每个发起人的个人净资产不少于 100 万元; (四)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申请设立产业基金;发起人应当向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一)申请报告;(二)拟投资企业与项目的基本情况;(三)发起人名单及发起设立产业基金协议;(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五)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六)招募说明书、基金公司章程、委托管理协议和委托保管协议;(七)具有管理机关认可的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或人员接受委任的函件;(八)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前款所称招募说明书、基金公司章程、委托管理协议和委托保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另行规定。第八条设立产业基金的申请经管理机关核准后,方可进行募集工作。第九条产业基金只能向确定的投资者发行基金份额。在募集过程中,发起人须让投资者获翻招募说明书内容并签署认购承诺书,投资者签署的认购承诺书经管理机关核准后方可向投资者发行基金份额。投资者数目不得多于 200 人。第十条 产业基金拟募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