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绩年终奖奖励制度业绩年终奖奖励制度 1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竞争机制:激发员工工作积极性,依据本公司人事管理规章,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1
本公司从业人员年终奖金的发给,按本规定办理;2
本规定以公司编制内的人员为限,顾问、试用人员、临时人员均不适用(视情况另行发给)
第三条从业人员的年终奖金:数额视公司当年度的业务状况及个人成绩而定
第四条按实际工作月数比例计算的范围:从业人员在年度内中途到职者,按实际工作月数比例计算;凡未满半个月者以半个月计,半个月以上以 1 个月计
第五条在当年度奖金发放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发给年终奖金:1 辞职或解雇者;2 资遣者;3 停薪留职者(期间扣除);4 其他原因中途离职者
第六条年终奖金的发放计算基数标准如下:本薪+主管加薪+职务加薪+技术加薪
第七条从业人员在当年度曾受奖、惩者,年终时依下列标准加减年终奖金:1 嘉奖一次:加发 1 日份薪额的奖金;2 小功一次:加发 3 日份薪额的奖金;3 大功一次:加发 10 日份薪额的奖金;4 申诫一次:扣减 1 日份薪额的奖金;5 小过一次:扣减 3 日份薪额的奖金;6 大过一次:扣减 10 日份薪额的奖金
第八条请假旷工的扣减标准:1 旷工者照天数计,每天扣减 2 日份薪额的奖金,不足 1 天者以 1 天计;2 年度内请事病假(合并计算)达 10 天以上者,每超过 1 天扣减 1 日份薪额的奖金(服务未满 1 年者,照比例折算)
第九条考绩加发标准年度考绩依下列等级加发:1 优等者加发 10 日份;2 甲等者加发 3 日份;3 乙等者不予加发
第十条年度计算:由每年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第十一条发放日期:每年度从业人员的年终奖金于翌年春节前发给
第十二条实施及修订:本细则呈奉总经理核定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业绩年终奖奖励制度 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激励员工工作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