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抚慰金监管办法 第一条为探究、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新机制,减轻独生子女家庭由于子女伤残、死亡带来的生活困难和精神痛苦,体现政府对独生子女家庭的关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独生子女死亡、伤残抚慰金支付对象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独生子女父母双方户籍在或独生子女本人和父母一方户籍在;(二)独生子女死亡、伤残时母亲或单亲家庭中的父亲年龄未达到国家特别扶助规定标准
(三)独生子女因病或意外致残,伤残等级评定为一至四级
第三条独生子女伤残鉴定程序
因病或意外致残的独生子女家庭,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计生办提出鉴定申请,经逐级审查后,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残等级鉴定,鉴定和检查费用自理
第四条申请独生子女死亡、伤残抚慰金,应当携带下列材料,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计生办申请,经乡镇计生办审核并张榜公示七天无异议后,报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批准
(一)申请人本人书面申请;(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三)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四)伤残鉴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相关单位出具的独生子女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五条独生子女死亡、伤残抚慰金标准
(一)因病死亡或意外死亡的,给予一次性抚慰金 1 万元;母亲未满 49 周岁且不再生育或收养,或者单亲家庭中的父亲未满 49 周岁且不再生育或收养的,再给予一次性抚慰金 1 万元
(二)因病致残或意外致残的,给予一次性抚慰金:一级伤残 0
5 万元,二级伤残 0
4 万元,三级伤残0
3 万元,四级伤残 0
2 万元;母亲未满 49 周岁且不再生育或收养,或者单亲家庭中的父亲未满 49 周岁且不再生育或收养的,再给予一次性抚慰金:一级伤残 1 万元,二级伤残 0
8 万元,三级伤残 0
6 万元,四级伤残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