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会计鉴定程序正当程序贯穿于整个诉讼进程的各个环节和各个方面,系规制诉讼行为之总纲
刑事诉讼中的正当程序大而言之,包括逮捕的正当程序,编写、运用和确认证据的正 当程序,公正审判的正当程序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119 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或者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 定
”司法会计鉴定的正当程序显然要归属于编写证据的正当程序类别中去
司法会计鉴定理论肇源于司法实践,并随着司法理念的衍更不断改变着自身的性格
我国的刑诉法理论经历了由感性司法到理性司法,藐视人权到保障人权的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司法会计鉴定的理念相应地也发生了巨大进步
目前的司法会计理论认为,司法会计鉴定结论本质上是一种专家证言,但这种证言不同于普通的证人证 言,普通证言所证实的内容是由证人感官所直接感受到的,证人只需如实表达即可
而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则是司法会计专家在观察、查阅财务会计资料的基础上,运 用会计专业逻辑推断的结果,鉴定人意志上是否独立,工作机制(逻辑推理)是否严谨,身份定位是否专业将影响到这种专家证言的客观性或科学性
那么就提出了如何在法律上保证实现这种独立性、严谨性、专业性的问题,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案即是司法会计鉴定中的正当程序
或许有人会提出异议,认为用于保 证结论严谨性的工作机制(逻辑推理)是属于技术性的问题,不应当由法律法律规范
事实上,正当程序的一些理念如无罪推定,疑罪从无也是为了克服司法者有限的理 性,保证司法推断的严谨性创立的
再者,不严谨的工作机制得出的鉴定结论怎么能作为剥夺人之自由、生命的证据呢
对判决往往起决定作用的司法会计鉴定的工 作机制只有是严谨的才能在法律上被认为是正当的
工作机制的严谨性——科学理性与正当程序——司法理性在这里是一致的,并轨的
因此说,司法会计鉴定中的正当程序即是与保证司法会计鉴定实现独立性、严谨性、专业性相关的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