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垃圾处置费征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步伐,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意见》(政发〔〕74 号)和市物价局、市市政管理局《关于加快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通知》(价费发〔〕15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县城城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弃物和危险废物)。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对城市生活垃圾进行编写、运输和无害化处理而产生的费用。 第二章征收范围和对象 第三条济青高速公路以南、寿阳山路以西、宝通街以北、西外环路(宝通街)以东范围内的居民(含暂住人口)、城中村、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企业组织、农贸集贸等各类市场、个体经营者、运营车辆等以及该范围内由县级环卫部门统一清运生活垃圾的,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三章征收标准和计费方法 第四条根据县物价局、市政局《关于县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价字〔〕42 号),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分阶段执行如下征收标准: (一)-征收标准: 1.居民:(1)居住户每户每月 5 元;(2)城市暂住人口每人每月 2 元。 2.机关、团体、事业单位、非企业组织按在职职工人数每人每月 3 元。 3.企业:(1)生产企业按在职职工人数每人每月 2 元。(2)商业、服务业、娱场所和停车场等,按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 0.2元。(3)旅店按每床每月 2 元。(4)餐饮业按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 0.4 元。 4.医疗卫生:(1)对没有设病床的门诊部、卫生诊所,根据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 0.4 元;(2)有固定病床的医疗机构,按每床每月 2 元。 5.农贸、集贸市场及各类市场每摊点按使用面积每平方米每天0.2 元。 6.交通工具:(1)客车每座每月 0.5 元;(2)出租车每车每月 5 元;(3)货车每吨每月 2 元。 (二)起征收标准: 1.居民:(1)居住户每户每月 10 元;(2)城市暂住人口每人每月 4 元。 2.机关、团体、事业单位、非企业组织按在职职工人数每人每月 6 元。 3.企业:(1)生产企业按在职职工人数每人每月 4 元。(2)商业、服务业、娱场所和停车场等,按营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