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及弃管小区管理工作意见 一、开发商收取物业基金和物业费后弃管的楼(近年新建),其他物业无法入驻
如东路 24、241、242 号区财政监督局三栋家属楼,开发商收取了物业基金及三年物业费后弃管,街道作为辖区卫生监管部门对此地付出了大量人力和物力,但终究不是解决问题的最终途径
因此建议政府相关部门在开发建设与后续管理衔接这一环节要加大监管力度,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并作为其以后是否可以进入这一行业的考核依据之一
目前,对此类情况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进行行政干预,确保居民有个良好的生活环境
二、始终无物业的老楼旧楼,这些楼建设年代久远,当时也没有物业,建设单位又早已不存在
目前此类楼房出现问题比较多,处于无人管理状态,居民在解决不了的情况下到各级政府求助,但因问题比较复杂终无法解决,如东路 32 号楼、34 号楼和中兴东大路40 号楼常常出现下水堵塞等问题
因此,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行业引导,用划区定片指派物业接管的方法来解决问题少的楼区物业抢着接、问题复杂的楼区物业躲着管的局面
三、原单位解体的单位家属楼,单位没解体前物业管理由单位负责,单位解体后物业管理慢慢由强到弱,最后退出,造成居民区内垃圾成堆、乱堆乱建成灾,如机床厂家属楼,糖酒公司家属楼
目前,我们在通业小区试点建立业主委员会,再由业主委员会聘请物业公司接管小区物业,但由于居民成分较复杂,物业费收缴还是比较难
办事处组织弃管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也是困难重重,主要是居民参加意识不强,常以各种借口推脱
四、物业公司管理权在市住建局,办事处对物业公司在小区及居民管理上没有任何制约措施,因此,办事处在协调物业公司时存在相当大的难度
五、加大对物业公司监督管理与政策扶持
目前,物业公司存在着收费困难后就弃管、只收生活垃圾以及没有资质等现象,政府应出台相应的政策,对他们加以管理与扶持,保证物业公司真正起到服务、管理作用,并防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