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处理策略讨论1 增值税暂行条例与会计准则(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酬劳转移给购货方;(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1)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如不动产建设),税法规定应按该货物的公允价值计算缴纳增值税,但会计不确认收入。笔者认为,税法做出上述规定原因在于假如企业使用自产货物不纳税而外购货物含有增值税就会造成货物销售税收负担不平衡的矛盾,企业就有可能利用这种行为躲避纳税。但上述行为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第 2 项,原因在于该产品并未流出企业,企业仍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仍然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只不过商品存在的形式发生了改变(从库存商品变成了固定资产或其他资产)。(2)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税法规定应按该货物的公允价值计算缴纳增值税,但会计不确认收入。笔者认为,税法对这种行为要求纳税的原因在于由于增值税实行多环节课征制,上一环节不征税将直接导致下一环节无法扣税,因此对视同销售行为征税可以保证增值税抵扣制度的实施,不致因发生这些行为而造成税款抵扣环节的中断。但上述行为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第 4 项,即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并没有直接获得经济利益。2 视同销售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趋同的情况根据现行增值税法和会计准则的规定,假如企业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其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个人消费,此类行为体现了企业与外部的业务往来,存在增值额或流转额,能使企业获得收益,会计上应确认销售收入同时按计税销售额计算增值税税额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借记“应收账款”、“长期股权投资”、“应付利润”、“应付职工薪酬”等,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但应注意的是假如企业将自产货物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则不缴纳增值税;假如企业将外购货物用于增值税非应税项目,则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3 视同销售会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