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筑工程局文件宁建工字[2006]51 号 关于印发《南京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县建工(建设)局,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竣工房屋使用功能,强化工程建设各方的质量责任,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我局制定了《南京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试行)》,于二〇〇六年六月一日起实施。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南京市建筑工程局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三日抄报:省建设厅、建管局抄送:市建委南京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竣工房屋使用功能,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是指在施工单位提交竣工报告后,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按照国家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对住宅工程的每一户及单位工程公共部位按本办法第五条内容进行的专门验收。第三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依据国家和省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技术标准、《南京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第四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均适用本办法。第五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的内容:(一) 楼地面、墙面和天棚面层质量;(二) 门窗安装质量;(三) 栏杆安装质量;(四) 防水工程质量;(五) 室内空间尺寸;(六) 给排水系统安装质量;(七) 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八) 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标准中要求分户检查的内容。第六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该以下要求进行:(一) 分户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质量负责人、项目经理、施工员、质检员和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进行验收。已选定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应当参加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工作。(二) 分户验收前,应在建筑物上标识好暗埋水、电管线的走向和室内空间尺寸测量的控制点、线(精装修房可俯图标识)。(三) 分户验收应配合各种常规检测工具和红外线测距仪等检测仪器,检测仪器应经计算检定合格。(四) 分户验收应逐户、逐间检查,做好记录。分户验收合格的,应及时完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的签字手续,并将有验收人员签名的分户验收合格标识置于户内醒目位置;分户验收不合格的,须经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