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企业财务活动中的税收筹划案例案例:1一、案例名称:年终分利选择:分股息还是发工资二、案例来源:《中国税务报》第 2660 期三、案例适用:7.3 财务成果分配中的税收筹划四、案例内容:时值年末,投资者开始考虑利润分配了。河南东风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风公司)由 5 个自然人投资组建,投资比例每人各占 20%。公司共有员工 50 人,2007 年实际支付工资 600000 元。5位股东均在企业任职,每人每月工资 1000 元。假若 2007 年东风公司预计将实现税前会计利润 522400 元,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 33%,税后利润全部按投资比例分配,计税工资标准人均每月 1600 元,没其他纳税调整项目。应纳企业所得税:522400×33%=172392(元)。5 位股东月工资 1000 元,低于费用扣除标准 1600 元,不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5 位 股 东 股 息 所 得 应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 ( 522400 - 172392 ) ×20% =70001.6(元)。筹划方案:有限责任公司的个人投资者获取收益的方式有税前领取工资和税后分配股息、红利两种,在选择领取报酬的方式时,若能充分利用不超过计税工资标准可税前扣除的优惠,把部分股息所得转化为工资、薪金所得,能降低投资者的整体税收负担。方案一:将预计分配的股利 350000 元平均增加到 5 位股东各月的工资当中,每人每月增加 5833 元工资。方案二:将预计分配的股利 350000 元,其中 120000 元作为年终奖平均发放给 5 位股东,每人年终奖 24000 元,其余 230000 元平均增加到 5 位股东各月的工资当中,每人每月增加 3833 元。五、筹划分析:1.企业所得税: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按照计税工资扣除,自 2006 年 7 月 1 日起计税工资标准调整为人均每月 1600 元。东风公司 2007 年的计税工资总额:50×1600×12=960000(元)。筹划方案实施后实际发放工资总额:600000+350000=950000(元),没有超过标准,可在税前扣除。同时还可按实发工资的 14%、2%、1.5%计提职工福利费、职工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并在税前扣除。筹划后,两方案可多扣除工资、三项经费 350000×(1+17.5%)=411250(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522400-411250)×33%=36679.5(元)。2.个人所得税:方案一:5 位股东每人每月实发工资 5833+1000=6833(元),应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6833-1600)×20%-375]×12×5=40296(元);应缴纳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