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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适用强制措施变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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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适用强制措施变更权 二、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在审捕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自行决定对刑拘犯罪嫌疑人行使强制措施变更权,其理由是虽然案件报请检察院审查批捕,“案人”分离,案件虽报请检察院批捕,但人却由公安机关实际“掌控”,因检察院并未对犯罪嫌疑人办理换押手续,犯罪嫌疑人仍由公安机关实际羁押,而不同于移送审查起诉案件是“案人”合一,故当犯罪嫌疑人出现不宜关押等情形时,公安机关可自行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只要是其依法变更强制措施,检察院就无权过问。而检察院只能根据公安机关提请报捕案件相关书面材料,依法作出处理意见,不受公安机关在审捕期内对犯罪嫌疑人依法变更强制措施这一情况的影响。第二种意见认为:在审捕期限内应由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行使强制措施变更权,公安机关却不能自行决定对刑拘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其理由是即然公安机关已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批捕,检察院就要对整个报捕案件整体负责,人随案走,那么公安机关就无权再对犯罪嫌疑人决定变更强制措施,在 7 日审捕期限内理应由检察院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对在 7 日审捕期限内犯罪嫌疑人出现不宜关押的特别或紧急情况,检察院承办人员要将变故情况作为一重要情节写进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以便能严格根据法定逮捕条件进行全面审查,综合认定,最终依法作出逮捕或不批捕决定。 三、评析意见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其理由如下:公安机关将案件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检察机关就要对案件整体负责,对刑拘犯罪嫌疑人在审捕期内需变更强制措施,理应由检察机关去行使,而不应由公安机关去行使。虽然现行法律对批捕前后的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的行使机关作出了明确规定,但是却对在 7 日审查逮捕期限内对刑拘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是否由检察机关行使,却无明文规定,对此情形出现法律断档。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十条、第六十六条规定和第七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如发现对犯罪嫌疑人实行强制措施不当,应及时撤销或变更的相关规定,既然公安机关已将提请逮捕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那么当然由检察院依法对刑拘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而不能由公安机关去行使变更权。检察院经过审查后,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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