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牛黄案”本案的争论点主要有两个:一、牛黄究竟为何物
一是天然孳息,其中有的认为是牛的孳息,有的认为是牛内脏的孳息;二是隐藏物;三是遗失物;四是牛内脏的附属物;五是添附的新财产六是意外所得
二、本案中的口头协议为何种合同
大多数都认为原、被告达成的口头协议是复合型合同,对其中的买卖合同并无争议;对原告委托被告宰杀牛是加工承揽合同还是劳务合同有争议;对原告将牛头牛内脏等送给被告,有的认为是赠与合同,有的则认为是被告的报酬
以下为十四种观点:一、本案为不当得利:依据原、被告的口头协议,牛黄没有成为合同的标的,原告是牛黄的所有权人,被告对牛黄的占有没有合法根据
二、本案是侵权之诉:肉联厂在明知牛黄属他人之物的情况下,其不但不履行返还不当得利之义务,反而将牛黄出卖获利,其此种处分行为为非法,已构成对张某的侵权
三、本案为重大误解:本案中,在协议时张某不知牛内脏中有价值较高的牛黄,并在这种认识基础上,同意将除牛肉外的与牛有关的其他利益作为报酬的一部分
很明显,张某存在错误认识,应认定为对报酬条款存有重大误解
四、本案既是不当得利,也是重大误解:本案原告构成重大误解,被告构成不当得利
张某误将牛黄的所有权转移给肉联厂是对标的物的错误认识,属一种物权行为错误,而肉联厂取得该牛黄并且将其出卖所得2100元,属欠缺法律上原因,构成不当得利
五、本案是侵权与不当得利之竞合:原、被告的协议未涉及牛黄所有权的转移,而被告的行为是一种无权处分行为,是对原告拥有的对牛黄的所有权的侵犯,是一种侵权行为,被告因侵权行为而获得的利益就是不当得利,即构成民法原理中的侵权责任与不当得利责任的竞合
六、本案合同显失公平:某肉联厂发现并占有牛内脏中的牛黄,利用了其宰杀该牛的优势,而张某没有预见到其所有的黄牛体内可能有牛黄而约定将此牛内脏给肉联厂,属于没有经验
张某与肉联厂之间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