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监管,规范保税仓库经营管理行为,促进保税仓库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关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税仓库,是指经海关批准设立的专门存放保税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的仓库,包括封闭的保税仓库、露天的保税堆场、保税储罐等。第三条 保税仓库的设立、变更、验收、注销、货物入出库、核销等海关审批、操作,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青岛海关加工贸易监管处是保税仓库的职能管理部门,负责青岛关区保税仓库业务的审批、指导、协调、监控、考核等工作。隶属海关保税仓库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保税仓库业务的受理、审核、上报、实际监管等工作。第五条 保税仓库不得存放下列货物:(一)国家禁止进出境货物;(二)未经批准的影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或健康、公共道德或秩序的国家限制进出境货物;(三)海关规定不得存放的其他货物。第二章 保税仓库的设立第六条 保税仓库应当设立在设有海关机构、便于海关监管的区域。第七条 经营保税仓库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中申请设立公用保税仓库的企业,应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仓储经营权;(二)注册资本不低于 300 万元人民币;(三)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的能力;(四)具有专门存储保税货物的经营场所,其中公用保税仓库面积不低于 2000 平方米,液体危险品保税仓库容积不低于5000 立方米,寄售维修保税仓库面积不低于 2000 平方米;(五)经营特殊许可商品存储的,应当持有规定的特殊许可证件;(六)经营备料保税仓库的企业,年出口额不低于 1000 万美元;(七)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企业申请设立保税仓库的,应当向仓库所在地隶属海关(以下简称“主管海关”)提交下列材料:(一)保税仓库设立申请书(格式参见附件 1);(二)保税仓库设立申请事项表(格式见附件 2),申请企业应如实、认真填写,填写的内容应与其他随附材料相一致,并说明保税仓库的经营范围;(三)设立保税仓库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四)银行出具的企业资信证明或税务部门出具的缴纳税款能力证明;(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