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目的 为进一步做好青岛市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危害,最大限度减少或减轻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不良社会影响,保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家规定,结合青岛市水利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应急预案。 1.2 工作原则 1.2.1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应急处置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社会危害。 1.2.2 集中领导、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在青岛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根据水利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等级、类型和职责分工,市水利局及其有关工作机构、各区市人民政府及各区市水利局以及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和施工等工程参建单位负责相应的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事故现场应设立集中统一的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实现集中领导、统一指挥。 1.2.3 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各区市人民政府是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主体,承担处置事故的首要责任。市水利局予以协调和指导。各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各司其职,积极协调配合,动员社会力量,有组织地参与事故处置活动。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和施工等参建单位在事故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进行事故处置活动。 为保证重点水利工程全面执行本预案,达到安全生产的根本目标,实行安全生产责任状制度,在工程开工前,由市水利局主要负责人与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定《青岛市重点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责任状》(见附录 1),明确责任,抓好落实。 1.2.4 信息准确、渠道畅通,反映灵敏、运转高效。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和施工等工程参建单位要及时报告事故信息。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与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密切协作,快速处置信息。有关部门应当在接到事故信息后第一时间内启动应急预案。 1.2.5 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正常情况下的建设工程项目风险评估、应急物资储备、应急队伍建设以及完善应急预案演练等工作。 1.3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