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域度假区监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旅游度假区(以下简称度假区)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旅游资源,培育旅游休闲度假产品,促进旅游产业转型升级,根据《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标准(GB/T26358)、《省旅游条例》、《省省级旅游度假区考核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度假区是指具有良好资源与环境条件,能够满足游客休憩、康体、运动、益智、娱乐等休闲需求,相对完整的旅游设施聚集区
第三条度假区按其资源价值、环境质量、规模大小、设施配套,划分为国家级度假区、省级度假区和其他度假区
国家级度假区是指由国务院批准设立,或按《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标准评定达标的度假区
省级度假区是指由省政府批准设立,或按《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标准评定达标的度假区
其他度假区是指国家、省级度假区之外,已列入市、县(市、区)总体进展规划,并被依法批准实施的度假区
第四条县市区政府(管委)应加强对度假区开发建设的领导,做好组织协调工作,为度假区开发建设营造良好环境
第二章申报审批 第五条成立度假区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地域界限明确,具有明显的区位优势和良好的自然人文条件、环境质量及度假环境,资源特色鲜亮;(二)制定度假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形成明确的进展目标、进展思路、建设项目、工作措施等;(三)规划建设符合区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各级旅游进展总体规划要求
第六条度假区总体规划经审批实施后,度假区管理机构应向当地旅游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度假区设立申请文件;(二)度假区旅游总体规划;(三)度假区规划环评报告;(四)度假区土地利用规划;(五)度假区四至范围图;(六)度假区基础设施和旅游项目建设情况;(七)其他依法应当提供的文件、资料
市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度假区进行行业管理
第七条申请评定国家、省级度假区,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度假区规划得以有效实施,人工设施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