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工会资产审计监督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会资产审计监督,维护工会资产安全与完整,防止工会资产流失,促进我市工会资产在法律规范、有序地流动中实现保量增值
根据《会计法》《工会法》和全总《工会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会资产、是指工会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
包括流动资产、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第三条 工会资产审计是指对工会流动资产、投资和固定资产的审计,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借出款、应收款、库存材料、投资,在建工程和其他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所实施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 工会资产审查监督体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工会资产审计(审查)任务,一般由各级工会经审办承担,审计情况应向同级工会经审会和全委会报告
第六条 上级工会经审会有权对下级工会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使用、经营情况实施审计(审查)监督
第七条 各级工会经审会应当参加工会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承包经营、租赁经营等重大事项的监督工作
第八条 工会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在建工程和大型维修工程,工会经审会应当提前介入,参加工程预算制定、预算执行、竣工决算的审计(或委托审计)
第九条 工会经审会要参加固定资产集中采购招投标和比选的监督工作,促进工会资产采购在公开、公正、公平中运作
第十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市各级工会组织
第二章:工会资产审计监督内容第十一条 流动资产(一)库存现金的审计
库存现金是指工会组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管理使用的现金
1、检查工会内控制度设置情况,是否建立合理的岗位责任制度,是否根据《会计法》规定,“不相融职务相分离”的原则,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开票人、收款人分开,钱、账、物、支票、印鉴分管,是否制定资金管理相关制度
2、检查现金收付、记账是否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各项现金业务,日常现金开支是否有相应的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