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集体合同(5 篇)广东集体合同 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法律规范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
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酬劳、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社会保险与福利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的行为
集体合同是企业全体职工与企业就劳动条件、劳动酬劳等事项签订的书面协议,包括综合性集体合同、专项集体合同、行业性集体合同和区域性集体合同
第四条 职工一方与企业进行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双方应当遵循相互尊重、公平合理、诚实守信、平等协商的原则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第五条 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酬劳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企业签订的集体合同中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酬劳等标准不得低于所在地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工作,全面推动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并负责审查集体合同
地方总工会依法组织、指导、督促企业工会开展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
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等企业代表组织和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指导和帮助企业建立健全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
第二章 集体协商 第一节 集体协商内容 第七条 职工一方可以就下列多项或者某项内容与企业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一)劳动酬劳; (二)工作时间; (三)休息休假; (四)劳动安全与卫生; (五)补充保险、福利; (六)女职工、未成年工特别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