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关于股份有限公司以通讯方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范本
正文: 律师事务所关于股份有限公司以通讯方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_______律股字(____)第____号致: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法律规范意见(2000 年修订)》(以下简称;《法律规范意见》;)及《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受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______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____________律师出席了公司______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法律规范性文件,对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参加通讯表决的股东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为《董事会基金修正案》,根据《法律规范意见》的规定,公司可以采纳通讯表决方式进行表决
公司董事会已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刊载了《A 股份有限公司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______年第______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该通知载明了会议日期、方式、参加 对 象 、 股 权 登 记 日 、 审 议 事 项 、 联 系 方 式 、 通 讯 表 决 票 等 内 容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依会议通知如期进行,并在公司会议室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会议召开涉及的时间、方式及其他事项与前述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法律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参加通讯表决股东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截止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