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房屋租赁合同(民宅版)承租人(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协商一致,就有关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房屋状况(一)坐落位置:(二)房屋名称:(三)基本情况:(四)甲方保证出租给乙方使用的房屋及相关配套设施为甲方所有,并保证第三人不会就本合同项下的房屋和配套设施向乙方主张任何权利
第二条 合同期限(一)乙方的承租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二)乙方如需续租应于本合同期满前 月通知甲方,并于期满前 月内与甲方商谈续组事宜,否则期满合同即自动解除
第三条 租赁用途(一)乙方承租房屋用于(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自行改变房屋用途
第四条 房屋权属(一)本合同有效期内,合同项下的租赁房屋之产权归甲方所有,乙方只有使用权
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对所承租的房屋不能进行转让、转租、抵押或有其他侵害甲方房屋所有权的行为
(二)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若需出售本合同项下的房屋应当提前 月书面通知乙方,在同等价格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五条 房屋的使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必须妥善保管承租房屋及其配套设施,并保证根据约定的用途、承租房屋的性质和以下约定妥善使用:(一)在租赁期内,乙方应保持承租房屋完好
(二)房屋内如有消防设施,在交付使用前经乙方签字验收,验收文件甲方双方各持一份,租赁期内消防设施如有损坏,乙方须照价赔偿;乙方应严格遵守消防法规,严格管理所租用的房屋,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因乙方原因引起火灾事故的由乙方承担所有责任
(三)乙方在使用房屋的过程中应妥善处理相邻关系,包括合理使用公用楼道、公共场地等共用部分,严格遵守物业管理规定等
(四)其他使用要求:第六条 房屋的二次装修(一)在租赁期间,乙方须维持所承租房屋的现状
必要时,经过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在符合房屋本身结构安全的条件下可对房屋进行二次装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