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典当和房屋抵押的区别有哪些一、房屋典当和房屋抵押的区别有哪些 (一)主体不同
房屋抵押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
房屋典当中出典人必须是房屋所有权人
(二)目的不同
设立房屋典当,对出典人来说是为了取得典金,对承典人来说是为了取得典当房屋的使用权、收益权
(三)性质不同
典权是独立权利,是用益物权
抵押权属担保物权,以主债权的存在为前提;房屋抵押中,抵押房屋不移转占有,仍由抵押人占有、使用和收益,房屋典当时,要将出典房屋转移给承典人占有、使用和收益
(四)风险承担不同
出典房屋因不可抗力灭失的,其风险责任由典权人和出典人分担,典当关系归于消灭;抵押房屋因不可抗力灭失的,抵押关系消灭,但债务仍应负清偿债务或重新提供担保的责任
(五)法律后果不同
房屋典当法律关系中,双方可约定典期届满逾期不赎的视为绝卖,承典人取得典当房屋的所有权;如未逾期不赎作绝卖且在典契中未注明“绝卖”字样的,有典期的逾期 10年,无典期的经过 30 年未回赎的,则视为绝卖;设定房屋抵押关系后,假如债务人到期不清偿债务,房屋抵押权人只能以拍卖抵押房屋的价款优先受偿,不能约定债务人到期不偿还债务,抵押房屋归抵押权人所有,即使约定也应认定为无效
(六)法律行为不同
房地产典当法律行为的抵押贷款是商业银行地产抵押贷款的形式上的翻版,共同点是以提供资金,收取贷款利息为目的,在借款方无力清偿贷时才依法进行拍卖或折价房地产来补偿贷款
(七)业务操作中的区别
房地产典当抵押借款与一般银行抵押借款在抵押登记方面具有统一性,二者都要求在办理抵押借款后到有关房屋管理部门详尽的登记
在业务操作过程中的区别主要集中在抵押借款后的出售问题处理
办理过房地产典当抵押借款业务的物业,在典当期限内没有将已抵押的房地产出售的权利,只有典当期满(注:含当户可以提前赎当的情况),并结清相关费用后,该项物业才可以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