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买卖合同、承揽合同纠纷案件举证指引一、 证明当事人(原、被告或第三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1、 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簿、暂住证等;2、 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注册资料、社团法人登记证等,承揽合同纠纷
3、 当事人在讼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名称变更或分立、合并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二、 证明买卖合同、承揽合同关系及从属的担保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1、 买卖合同、承揽合同;2、 订(定)货单;3、 证明缴约、承诺生效的信函、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4、 证明口头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证据,如证人证言、实际履行凭证等;5、 证明担保合同关系的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或交付定金的凭证、保函等
三、 证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1、 交、收货凭证:交货单、送货单、提货单、收货单、入库单、仓单、运单等;2、 货款收支凭证:收据、银行付款凭证、发票等;3、 证明拖欠货款的证据:结算清单、欠条、还款计划还款承诺书、能证明欠货款事实的信函等;4、 合同约定向第三人履行或第三人履行的,则提交第三人关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明及相应凭证
四、 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计算清单,并注明计算方法、公式、依据等
五、其他与举证有关的注意事项包括:1、 本院在使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要求当事人须于收到本院举证通知书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完成举证;在适用简易程序时,要求当事人须于收到本院举证通知之次日十五日内完成举证
2、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适当延长举证期限
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资料共享平台《承揽合同纠纷》
3、 当事人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