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报废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仪器设备管理,法律规范废旧仪器设备处置工作程序,防止学校固定资产的流失,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仪器设备是国有资产的一部分,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未经办理报废手续之前不得私自处理学校的仪器设备。第二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学校教学仪器设备的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审批、回收、处置学校的报废设备。第二章 报废仪器设备审核的指标范围第三条 从使用年限上划分:(一)计算机及通用测试仪器设备,使用年限 510 年,故障多,多次维修仍无法达到其基本性能指标。(二)机械设备,使用年限达 10 年以上,故障多,多次维修仍无法达到其基本性能指标。(三)机、电、光等一体化设备,使用年限 10 年以上,故障多,多次维修仍无法达到其基本性能指标。第四条 从仪器设备使用效能上划分:(一)经技术鉴定,仪器设备虽完好,但各项指标无法满足教学科研最低标准和要求,且不能改装利用,属淘汰的仪器设备。(二)经技术鉴定,仪器设备损坏严重、无法修复或虽能修复,但累计修理费已接近或超过原仪器设备价值的。(三)超过安全使用期限,继续使用可能发生危险,引起事故的仪器设备。(四)属国家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必须报废的仪器设备。第三章 报废仪器设备报废程序及有关规定第五条 仪器设备报废一律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同意后,填写《鲁东大学教学仪器设备报废申请表》并写明报废理由。第六条 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财务处、审计、资产与后勤管理处等有关部门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成立仪器设备报废鉴定小组,对申请报废的仪器设备进行逐台鉴定,并出示鉴定意见。第七条 经报废鉴定小组鉴定确定报废的仪器设备,原价值在 5万元以上的,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汇总,报主管校长审批。第八条 由仪器设备资产管理部门协同财务处办理报废仪器设备的注销手续,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第九条 使用单位应在报废仪器设备回收过程中,积极予以配合,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统一回收到废品仓库管理。第四章 报废仪器设备的处置第十条 经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应全部上交学校仪器设备管理部门,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按有关规定统一组织处理。第十一条 上交的报废仪器设备须保持其完整性,使用单位不得自行拆除报废仪器设备部件,如发现擅自拆卸者,要根据《鲁东大学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赔偿办法》进行赔偿,对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