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产假国家规定 2024 一般产假相关规定 1、女职工生育享受 98 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 15 天; 2、难产,增加产假 15 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 1 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 4、怀孕未满 4 个月流产的,享受 15 天产假; 5、怀孕满 4 个月流产的,享受 42 天产假; 6、晚育产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广东省产假相关规定 1、基本产假 90 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 15 天; 2、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如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者),可增加产假 30 天; 3、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 天至 30 天的产假; 4、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 42 天产假; 5、自愿生育独生子女的,增加 35 天; 6、晚育的,增加 15 天; 7、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应允许有一至两周的适应时间,使其逐渐恢复原劳动定额
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根据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办理
生育津贴:以前是以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新规定以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具体公式为:生育津贴=(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规定的假期天数
广东男人陪产假相关规定: 广东省:男方看护假 10 天《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粤劳薪[1997]115 号第六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产假 90 天,其中产前休假 15 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 30 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
实行晚育者(24 周岁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 15 天
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增加产 35 天,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 10 天
产假及其生育津贴相关规定如下: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 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