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2024) 豫建〔20XX〕24 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 为了法律规范物业管理用房的规划、设计、建设和使用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管理项目的正常管理服务,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厅讨论制定了《河南省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XX 年 2 月 27 日 河南省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法律规范物业管理用房的规划、设计、建设和使用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管理项目的正常管理服务,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物业管理用房的规划、设计、建设、登记和使用等活动。 第三条 物业管理用房由建设单位无偿配置,其费用列入开发建设成本,产权属全体业主共有,主要用于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活动和业主委员会办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抵押,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不得改变用途。 第四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用房规划的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用房建设的监督管理。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用房使用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新建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一定比例配置物业管理用房,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两万平方米以下的,物业管理用房面积不低于八十平方米;超过两万平方米至二十万平方米部分,根据千分之四的比例配置;超过二十万平方米至三十万平方米部分,根据千分之三的比例配置;超过三十万平方米以上部分,根据千分之二的比例配置; (二)总建筑面积在 5 万平方米以下的,物业管理用房应当全部配置在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在 5 万平方米以上的,可以在地下配置一定面积的物业管理用房,但地下配置面积不应高于物业管理区域全部物业管理用房面积的百分之二十;建设工程规划全部位于地面以下的,物业管理用房可以全部配置在地面以下。 层高不足 2.2 米或已经列入公共分摊的房屋不计入物业管理用房面积;同一物业管理区域采纳分期开发建设的,物业管理用房应当主要安排在首期建设。 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地面以下是指规划设计中建筑标高正负零以下。 第六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