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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国际保理债权让与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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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国际保理债权让与的法律问题一、国际保理中未来债权转让的法律基础在分析未来债权转让所引发的一些问题之前,首先要考虑的就是未来债权是否具有可转让性及其相应的法律基础。虽然在国际保理中未来债权的让与已经成了国际习惯,并且在相关的条约中也加以肯定,但各国针对不同种类的未来债权的法律规定却大相径庭,我国在这方面也缺少相应的规定。(一)未来债权的种类。所谓未来债权,是指当前尚未发生而未来可能发生的债权。学界又将未来债权分为以下两种:一种是已经具有了一定的法律基础,将来极有可能发生的债权;还有一种则是尚无基础关系的未来债权[1](94-104)。一般而言,对于有法律基础的未来债权的争议不大,而对于没有法律基础的未来债权却存在很大的争议。一般而言,作为国际保理中让与的债权,最基本的是可以产生稳定的现金流,这样保理商才会对出口商提供融资、管理应收账款、坏账担保等一系列服务,没有法律基础的未来债权则很难符合稳定现金流这一要求。出于对受让方的保护,很多学者认为不应当让该类债权出现在国际保理中。但笔者认为,虽然尚不具备法律基础的未来债权很难产生稳定现金流,但因此否认该类债权作为保理的标的却有失妥当。在国际贸易中,首先强调的就是交易的稳定性,将不具备法律基础的未来债权进行转让假如是出于双方的意思自治,则无需强行干涉。在国际贸易中,保理商一般处于优势地位,他们对未来债权都会进行充分的考虑,假如同意接受,就表明同意承担相应的商业风险。(二)国际上关于未来债权让与的法律基础。各国学说对于具有一定法律基础的未来债权的让与一般都持肯定态度,其让与规则与一般现存债权的让与并不存在区别。而尚未具备相应法律基础的未来债权是否可以让与,以及让与应限制在什么范围,各国学说与判例却存在很大差别。1.国际规则的相关规定。在国际社会,与国际保理有关的主要有三个规约:《国际保理公约》《国际贸易中应收账款转让公约》以及《国际保理通则》。其中《国际保理公约》第 5 条、《国际贸易中应收账款转让公约》第 8 条都直接作出规定,肯定了未来债权在国际保理中的可让与性。而《国际保理通则》虽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也隐含地通过第 19 条表示,允许这类尚未产生的未来应收账款的转让。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就目前而言,《国际保理公约》只有 9 个缔约国,而《国际保理通则》在与其他非缔约国的国内法发生冲突时,也是后于国内法适用,简而言之,虽然国际规则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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