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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究股东可转换债券优先认购权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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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究股东可转换债券优先认购权的必要性摘要:文章主要论述股东对可转换债券是否应该具有优先认购权。第一部分,提出该问题,并提出了学术界的反对观点;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是文章的主体部分,通过和股东新股优先认购权的比较,代写金融证劵论文从法理基础和给予股东可转换债券的现实意义上来论证应该给予股东可转换债券优先认购权;第四部分是结论部分,得出应该给予股东对可转换债券的优先认购权。关键词:可转换债券优先认购权法理基础现实意义一、可转换债券优先认购权的必要性问题的提出对于股东的对新股的优先认购权,《公司法》第三十五条已经做出明确规定;而可转换债券这种介于股票和债券之间的证券形式,股东对此是否具有优先认购权,法律未做出具体规定。对此,学术界有反对给予股东可转换债券优先认购权的观点。其认为只承认股东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认购权,有危及公司筹资机动性之虞。具体而言,由于股东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认购权,公司不得不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循规蹈矩地划定一个期限,以使每个股东得以认购可转换公司债券;该期限届满后,若同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均被全体股东认购则己,若有部分或大部分同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获认购,公司只好重新办理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开发行程序。这拉长了公司的筹资期间,甚至有可能因给予股东认购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优先权,而使公司贻误筹资的良机,因为金融市场和证券市场的行情瞬息万变,可能导致筹资机会的丧失。二、给予股东可转换债券优先认购权的法理基础关于股东新股认购优先权的法理基础,学术界有多种观点,主要有以下四种。文章从可转换债券优先认购权是否符合这几种学说来论述可转换债券优先认购权的法理基础。(一)股东的比例性利益与经营者所负信义义务说此说为美国学者所提倡。股东的比例性利益包括表决权、股利、剩余财产的分配等根据比例所享有的利益,具体表现为股利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表决权、代表诉讼提起权、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等股东均须依持股之比例来行使的权利。美国的 Ballantime 教授认为,董事发行新股不得损害股东的利益包括股东依据其投资行为所业已形成的比例性利益,这是董事诚信和忠实义务之必定要求。经营者的信义义务表现为经营者应当善意的行使权力,使新股的发行不损害股东的利益。(二)公积金比例性利益说此说主要为法国学者所提倡。法国在探究股东新股认购优先权的法理基础时得出了公积金利益的结论。其认为公积金产生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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