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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住宅小区停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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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住宅小区停车管理办法(2024) 潍坊市住宅小区停车管理办法 潍建发〔20XX〕3 号 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住宅小区车辆停放管理,保障住宅小区停车法律规范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市政府《关于法律规范市区公共停车管理秩序的实施意见》(潍政办发﹝20XX﹞13 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物业管理住宅小区的停车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地包括: (一)住宅小区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位); (二)住宅小区区域内的防空地下室依照规定允许用作停车的泊位; (三)经业主大会同意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而设置的公共停车泊位(含增建的立体停车楼、机械泊位等); 第四条 住宅小区的停车管理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受委托的专业停车管理单位负责(以下统称停车管理单位)。 第五条 住宅小区停车管理根据有序畅通、安全优先、便民为本、兼顾公益以及业主自治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第六条 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住宅小区停车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各县市区(开发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住宅小区停车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指导监督停车管理单位依法做好住宅小区停车管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查处违规占用绿地停车、破坏绿地改建停车位的行为。 市公安局负责处理影响他人通行或者影响消防安全并经停车管理单位劝阻无效的停车行为。 市规划局负责增建、改建停车设施的项目审批。 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查处停车管理单位的价格违法行为。 市人防办负责对防空地下室用作停车的相关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社区居委会对辖区内小区的停车管理纠纷进行协调处理。 第七条 小区的停车场地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小区规划的地下车库和防空地下室允许用作停车的泊位,应当有照明、排水、消防等设施,并根据规定设置明显的标志标线; (二)机械停车泊位应当有专人值守; (三)在小区道路或者其他场地上设置的停车泊位,应当有明显的标志标线和编号,并且不能影响消防、抢救等特种车辆的正常通行; (四)落实监控等技防措施。 第八条 住宅小区停车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小区内原则上只允许停放本小区住户的私家小型客货车,禁止停放大客车、大货车; (二)已购买车库(位)的业主应当将车辆停放在自己的车库(位)内,不得占用公共停车泊位; (三)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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