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4) 焦房文〔20XX〕138 号 焦作市房产管理中心 关于印发《焦作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法律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行为,根据《焦作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焦政办〔2024〕111 号),我中心特制定《焦作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XX 年 12 月 18 日 《焦作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法律规范交存、使用行为,根据《焦作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焦政办〔2024〕111 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交存范围:本市市区内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都属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范围
第三条 交存标准:我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目前按多层住宅每平方米 36 元,别墅、带电梯多层及高层住宅每平方米 60 元执行
以后根据我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变化情况再做适时调整
第四条 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根据下列时间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窗口开户: (一)商品房屋在取得预售许可证时; (二)拆迁安置房在办理回迁安置手续时; (三)公有住房在办理出售手续时; (四)为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住宅补建时; 商品住宅(含经济适用住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拆迁安置房屋、廉租住房及公共租赁住房,下同)应当以物业管理小区为单位立帐;按幢号、单元、房屋户门号业主姓名设分户帐
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路(或街道)设帐,以幢号、单元、房屋户门号业主姓名设分户帐,即四级明细分类帐
已售公有住房小区应标明售房单位名称
第五条 办理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小区开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