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共益债务的认定与清偿【摘要】我国《企业破产法》首次专章规定了共益债务,之后司法解释又对其进行细化,由此建立了共益债务认定与清偿的一系列制度
共益债务与破产费用、普通债权之间的范围界线不明,类型化分类需进一步探析;清偿顺位与清偿方式存在争议,需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共益债务;认定范围;清偿顺位《企业破产法》第四章对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两者的范围及清偿做出了规定,但共益债务作为破产法上新提出的法律名词,概念不明,在认定范围及清偿顺序的理解与适用上存在争议
笔者从现行法的规定出发,对共益债务的认定范围,共益债务与破产费用、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进行分析,进而对完善我国的共益债务制度提出一些建议
本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共益债务的概述,对共益债务的概念、特征、价值等进行简要介绍;第二部分是共益债务的认定,主要从现行立法出发,一一分析法律规定的共益债务类型化分类,进而明晰共益债务的认定范围;第三部分是共益债务的清偿,主要针对共益债务与破产费用、担保债权、在破产程序中的清偿顺位进行立法解析,并对清偿方式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建议
一、共益债务的概述(一)共益债务的概念与特征
1.共益债务的概念
从共益债务与破产费用关系的立法体例上,可以分为合并制与分别制
我国 1986 年破产法即采纳的合并制立法,未区分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
虽然在法律上未出现共益债务的规定,但学界已有相关论述,由谢邦宇主编的《破产法通论》将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总称为“共益债权”,其是为全体破产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负担的费用,在清偿中优先于破产债权受偿
①王欣新主编的《破产法》更加详尽地论述了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概念、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范围、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等内容,②这些论述为法律中确立共益债务做出了巨大的理论支撑
共益债务是新《企业破产法》首度规定的新名词,《企业破产法》第 42 条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共益债务的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