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共益债务的认定与清偿【摘要】我国《企业破产法》首次专章规定了共益债务,之后司法解释又对其进行细化,由此建立了共益债务认定与清偿的一系列制度。共益债务与破产费用、普通债权之间的范围界线不明,类型化分类需进一步探析;清偿顺位与清偿方式存在争议,需进一步完善。【关键词】共益债务;认定范围;清偿顺位《企业破产法》第四章对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两者的范围及清偿做出了规定,但共益债务作为破产法上新提出的法律名词,概念不明,在认定范围及清偿顺序的理解与适用上存在争议。笔者从现行法的规定出发,对共益债务的认定范围,共益债务与破产费用、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进行分析,进而对完善我国的共益债务制度提出一些建议。本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共益债务的概述,对共益债务的概念、特征、价值等进行简要介绍;第二部分是共益债务的认定,主要从现行立法出发,一一分析法律规定的共益债务类型化分类,进而明晰共益债务的认定范围;第三部分是共益债务的清偿,主要针对共益债务与破产费用、担保债权、在破产程序中的清偿顺位进行立法解析,并对清偿方式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建议。一、共益债务的概述(一)共益债务的概念与特征。1.共益债务的概念。从共益债务与破产费用关系的立法体例上,可以分为合并制与分别制。我国 1986 年破产法即采纳的合并制立法,未区分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虽然在法律上未出现共益债务的规定,但学界已有相关论述,由谢邦宇主编的《破产法通论》将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总称为“共益债权”,其是为全体破产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负担的费用,在清偿中优先于破产债权受偿。①王欣新主编的《破产法》更加详尽地论述了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概念、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范围、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等内容,②这些论述为法律中确立共益债务做出了巨大的理论支撑。共益债务是新《企业破产法》首度规定的新名词,《企业破产法》第 42 条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共益债务的六种具体化类型,但是未对共益债务的概念做出法律上明确的界定。相关法律释义做出的定义为:共益债务是从债务人财产的角度作出的界定,指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由债务人财产及管理人而产生的债务”。③韩长印认为共益债务是指破产程序进行中,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利益所发生的债务和因债务人财产所发生的债务的总称。④而王欣新教授认为共益债务是在破产程序进行中,为全体债权人利益或为程序进行之必要而对破产财团产生的一切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