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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贷款房子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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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贷款房子如何分割 离婚贷款房子如何分割 离婚时分割按揭房产的三种情况: 1、夫妻一方婚前办理按揭手续,支付首付款并取得房屋产权证,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 这种情形应当确定房屋产权归婚前按揭一方个人所有,而不应认定为共同所有。同样,按揭贷款债务亦为个人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一方婚前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而房屋产权是物权意义上的财产形态。物权的取得以登记为准。因此,一方在婚前取得产权,就成为房屋的所有人,婚后另一方参加清偿贷款不能改变该房屋产权为为个人财产的性质。 对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偿还按揭贷款的行为,实际上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了一方的婚前个人债务,对于这部分还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产权人应当将婚后共同偿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的份额补偿给对方。剩余的按揭贷款债务当然也只能由婚前按揭一方负担。 而对于房产的增值,考虑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共同参加偿还按揭贷款,对方对房屋的保值、增值做出了一定的贡献,因此,应当认为房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增值是双方共同付出的结果,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就房屋增值部分对配偶一方进行适当补偿。至于增值是否要区分婚前增值和婚姻期间增值,颇有争议。 一般是增值只能以变现时的价值为标准计算。因为假如房价在婚姻存续期间下降,造成房屋价值缩水的话,配偶一方就拿不到任何增值补偿。这与配偶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为房屋所做的付出和贡献是不相称的,是不公平的。增值虽然只有一个,但是在分割为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时应当考虑双方在房产增值中的贡献,根据各自的贡献比例进行分割。 2、夫妻一方婚前办理按揭手续,支付首付款,婚后取得房屋产权证且产权证上载明的权利人仅为办理按揭手续支付首付的一方,但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 应当将房屋产权取得的时间作为区分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的根本依据,只要房屋的产权于婚姻期间取得就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无论登记的权利人为夫妻一方还是双方。 既然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则剩余按揭债务也属夫妻共同债务。当然,分割财产时一方婚前支付的首付款和部分按揭款应当予以补偿。 这种情况下,房产的增值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增值应当根据各自偿还按揭债务的数额比例进行分割。 3、夫妻一方婚前办理按揭手续,支付首付款,婚后以共同财产还贷,离婚诉讼期间未取得产权证的。 因为房屋产权尚未产生,所以双方都无法对房屋的产权主张权利。在未取得产权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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