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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投资性主体界定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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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投资性主体界定分析 创投机构(以下简称机构)通常会设立各种类型的私募基金(特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实现对外股权投资。在新《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24 年修订,以下简称新金融工具准则)未实施前,机构对私募基金以及私募基金对投资项目的核算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资》(以下简称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和原《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24)作为核算依据。通常而言,机构在私募基金里除了出资相当比例份额作为基石有限合伙人外,也在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享有一定投票权,以保证对基金的投资决策具有一定话语权或决策权,并根据施加影响力或控制力的不同,在长期股权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或交易性金融资产等科目根据成本法、权益法或市价核算。私募基金对投资项目的核算由于出资比例相对分散,不具有重大影响的投资居多,故具体核算时以成本法居多。新金融工具准则取消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公允价值计量成为私募基金对投资项目核算的主要形式,由此也与《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以下简称合并财务报表准则)规定的投资性主体概念产生关联,有必要予以进一步分析及理顺,其中最主要的是私募基金是否会被界定为投资性主体及其核算路径。 一、关于私募基金是否是投资性主体的政策解读 合并财务报表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母公司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该母公司属于投资性主体:(一)该公司是以向投资者提供投资管理服务为目的,从一个或多个投资者处猎取资金;(二)该公司的唯一经营目的,是通过资本增值、投资收益或两者兼有而让投资者获得回报;(三)该公司根据公允价值对几乎所有投资的业绩进行考量和评价。”依据以上表述,投资性主体需要同时满足以资本回报为目的、以投资管理为手段以及以公允价值计量的特征。合并财务报表准则应用指南又进一步强调“投资性主体定义的基本要素之一是以公允价值作为其首要的计量和评价属性,因为相对于合并子公司财务报表或者根据权益法核算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投资而言,公允价值计量所提供的信息更具有相关性”。目前市场化私募基金对外投资的目的是通过投资高成长性的创业企业、并与创业企业共同运作使其资本得到增值,最后通过有效退出来实现价值增值;通过“投资——管理——退出——再投资”的循环完成投资闭环和资本增值。通过对上述基金运作理念及准则条文的理解,笔者认为,市场上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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