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服务工作的管理及创收分配办法 为进一步发挥学校人才、技术优势,提高全院教职员工参加科技服务活动的积极性
促进我院科技服务工作的进展,改善学院的办学、科研条件,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特制定如下管理与创收分配办法
一、 管理办法:⒈ 科技服务的主要内容为:横向科技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含非学历证书的技术培训)等符合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可从事的科技服务活动
⒉ 学院所有科技服务合同一律到学院科技工作主管部门登记立项、编号,财务部门据此编号进行建帐,实行统一归口管理(见附件 1)
⒊ 各种科技服务项目均应签订有关合同,该合同院内保留三份,任务接受部门(包括系、信息中心、处室等),科技主管部门、财务部门各执一份
⒋ 科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检查项目的完成进度和合同执行情况,协助解决项目进程中的有关问题
5.项目的完成以院财务部门结算工作结束为准,项目完成后才可进行创收分配
此前只能预支必要的项目支出
二、创收分配方法:⒈ 创收金额的核定:科技服务的创收金额(毛收入)=项目合同金额项目专用设备购置费和主材购置费学院资源占用显性成本以合同形式出现的外单位协作费和鉴定费税金⒉ 创收金额的分配:⑴ 非培训类科技服务:创收金额扣除 3%的中介费和 5%的管理费(交学院),余下部分学院与部门按 2:8 分成(即学院提成20%,部门留 80%)
⑵ 技术培训类:创收金额扣除 3%的中介费,5%的管理费,余下部分学院与部门按 4:6 分成
⒊ 各部门在所得费用中包干使用
部门应留出包干费中的 10%作为部门科技进展基金,该基金使用权归各部门
⒋ 上述创收金中转入校基金部分的数额,60%转作奖励福利基金,30%作校进展基金,10%作科技主管部门开发基金
5.科技主管部门开发基金的用途与管理:⑴ 用作科技主管部门日常办公费、业务费及其它必需的开支
⑵ 用作对外业务往来活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