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教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为推动基础科学部科学讨论的深化开展,保证各项目课题讨论的顺利申请、进行并产生高质量的成果,提高我部教职工的教育科学讨论水平和讨论的实效性,发挥教育科学讨论对教育改革和提高师资水平的积极作用,特制定科研、教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一、范围与原则第一条 科研、教研项目包括:1、 国家各级计划内的科研、教研项目;2、经学院批准,列入学院计划内的科研、教研项目;3、经学院同意与有关单位协作并有计划、协议的科研、教研项目。第二条 国家各级科研、教研项目,按立项单位的原则、程序办理。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吉林建筑工程学院基础部在编的所有从事教学、科研和其他有关从事科研活动的人员。二、项目管理第一条 本部鼓舞并支持老师及有关人员承担校内外科研、教研项目、产出科研、教研成果,这是本部建设与进展的首要任务。在积极支持讨论人员从校内外有关部门承揽重要的讨论、教研课题的同时,本部尤其重视省、国家项目的课题讨论。第二条 本部讨论人员申报各类科研、教研项目,均应遵守国家、学校和本部有关的科研管理规定,接受有关科研管理部门的管理和指导。第三条 各类项目课题申报者必须事先准备好相关课题申报所需要的所有材料,并根据要求填写或粘贴好相应的表格,整理后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申请材料。第四条 为鼓舞广阔老师积极进行教研和科研工作,并为其制造必要条件,对经基础科学部审核具备省级及省级以上教研、科研立项条件的老师的正常申报费用由基础科学部负责。第五条 各类项目课题申报成功,需要报送基础科学部一份申请书以备案。第六条 本部各级各类项目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凡本部讨论人员所承担的各类各级项目,其课题负责人均应根据规定保证项目按质、按量、按时完成,如有特别原因不能按时完成,应在规定结题时间内向科研处提交延缓的申请第七条 各项目负责人应了解、掌握课题讨论的进展情况,接受本部科研管理检查。第八条 各项目课题承担者如期完成项目后,必须向相关部门提交项目结项材料和课题成果,作为鉴定之用。第九条 各项目课题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的财务制度,执行相关科研、教研项目课题经费使用规定第十条 各项目结项后必须向本部科研管理人员提供课题立项、中期检查、项目总结报告、成果名录、成果鉴定等材料,作为科研档案管理之用。科研管理人员必须做好科研档案的搜集、整理和管理工作。三、 学术行为法律规范第一条 发扬学术民主,保障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