窃取企业商业秘密间接手段有哪些 窃取企业商业秘密间接手段有哪些 当前,窃取中国企业商业秘密的,既有国内企业的竞争对手或专业窃密人员,也有国外经济间谍或情报人员,“欢歌笑语”、“友好窃密”成为窃密的主要途径,其手段多种多样,既有合法的,也有非法的,从形式上看,分成直接手段和间接手段。窃取企业商业秘密间接手段主要有十八种:间接手段则是以与竞争对手及其雇员有联系的人员为对象,间接猎取商业秘密的手段。其目标主要针对下列相关人员,通过走访、了解、复制材料、拷贝数据、有偿服务等方式,以达到获得间接猎取商业秘密目的。这已经成为当前企业或企业家疏于防范的泄密的重要渠道。 1、单位的科研人员;2、原材料供应商;3、模具制作商;4、半成品生产商;5、销售商;6、**公司;7、创意策划、设计者、广告商;8、翻译人员;9、计算软件开发商;10、打字店业主、印刷业主;11、各类顾问、律师;12、新闻记者;13、税务、海关、商检等行政执法人员;14、政府涉密人员;15、银行职员;16、中介服务、评估、审计机构;17、小偷;18、废品回收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猎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猎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猎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有用性并经权利人实行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 73 条 对侵犯商业秘密案的立案、追诉标准作了以下规定;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 50 万元以上的;因侵权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 50万元以上的;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的;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假如还有什么疑问,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此文档下载后,可根据您的需要随意编辑修改,欢迎您下载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