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网签合同的法律效力_附加条款的法律效力 [20XX]XX 号(20 年 月 日至 20 年 月 日止)(本模板为 Word 格式,可根据您的需要调整内容及格式,欢迎下载。) 写合同是一件非常需要专业知识的事情,而合同则是甲乙两方达成共识互相尊重的表现,那么什么样的格式才是正规的合同格式呢?以下是为您整理出的网签合同的法律效力,供大家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网签合同具有什么法律效力?下面是整理的关于网签合同的法律效力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网签合同的效力认定 丁某在一审中诉称:丁某与陈某于 20xx 年 10 月 28 日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居间服务合同》及《过户按揭代理合同》,买卖合同约定陈某将其 1306 号房屋出卖给丁某,合同约定该房屋总价共计 985000 元。 其中居间人与代理人为北京链家公司。 丁某与陈某同意委托该代理人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及物业交验过户手续及相关事宜。 丁某分別于 20xx 年 10 月 28 日、11 月 2 日向陈某支付了 2 万元定金和购房款 43 万元后并入住了该房屋。 后丁某于 20xx 年 12 月 31 日又支付了 250125 元人民币,并已经支付了居间服务费用、光缆入网建设费、物业管理服务费等费用。 但陈某将房屋卖给丁某后,于 20xx 年 8 月 15 日又与第三方孟某签署了《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仅以 65 万元的价格将 1306 号房屋再次卖给孟某,并于 3 天后将房屋迅速过户至孟某名下。 因此,丁某以欺诈手段猎取房屋所有权,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陈某与孟某之间以欺诈手段恶意签署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陈某在一审中辩称:不同意丁某的诉讼请求。 孟某在一审中辩称:陈某与孟某所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不同意丁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确认陈某与孟某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孟某与陈某于判决生效后共同将登记于孟某名下的1306 号房屋转移登记至陈某名下;驳回丁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陈某、孟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一中院提起上诉。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后改判:撤消了一审法院的民事判决并驳回丁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0xx 年 8 月 11 日,陈某与孟某就购买 1306 号房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为完成产权过户,陈某与孟某又于 20xx 年 8 月 15日签订《存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