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是否要登记一、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是否要登记 要登记,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一些法律对船舶、航空器的物权登记效力问题已有规定
例如,海商法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设定船舶抵押权,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还有民用航空法等也有类似规定
二、物权的登记效力 (一)物权登记具有公示力 所谓公示,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开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
如动产抵押权虽办理了登记,但仍不能对抗抵押物的善意受让人,其原因是尊重动产交易习惯及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
(二)物权登记具有公信力 登记的公信力是指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在法律上推定其为真正的权利人,假如以后事实证明登记记载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的物权相同的法律效果
也就是说,登记簿所记载的权利推定为真正的权利,并给予其公信力,基于登记的公信力,即使登记错误或遗漏,因信任登记正确而与登记名义人进行交易的善意第三人,其所得利益仍将受到法律的保护
这主要是为保护信赖登记而做出交易的第三人
登记要具有公信力,必须符合特定的条件,要统一登记机关,实行登记实质审查,并需要建立针对真正权利人的错误登记赔偿制度
在我国物权登记现状下还不具备给予登记公信力的条件,应当采纳其它制度来保护第三人的合法利益
但当登记的物权状态与物权的真实状态不一致时,错误的登记能否发生相当于真实物权存在的效果则是登记是否具有公信力的问题
三、需要登记才生效的物权有哪些 (一)假如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来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