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如何界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如何界定 一是要与有关的变造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区分开来
所谓变造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在真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础上或者以真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基本材料,通过挖补、剪贴、涂改、揭层等加工处理,使原增值税专用发票改变数量、形态和面值的行为
有的通过变造以改变数字从而达到偷、漏税的目的,取得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样的效果
现行刑法对变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如何认定处理没有明确规定,因而对变造行为的归属便产生了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变造程度不是很大,牟取非法利益较小的不以犯罪论处
一种意见认为,变造程度不大,以偷、逃税赋或出售为目的,猎取非法利益较大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变动程度较大,猎取非法利益较大的以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变动程度小,情节轻微的可不以犯罪论处
还有一种意见认为所有的变造行为都应视为伪造行为
从理论上讲,我们认为第二种意见较为合理
首先,变造行为与伪造行为毕竟有所不同
变造行为是在真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础上,用剪贴、挖补、拼凑等方法加以改造;而伪造则是仿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本内容、专用纸、荧光油墨、形状等形式,使用印刷、复印、描绘、拓印等各种制作方法,非法制造假增值税专用发票,据以冒充真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无论是从社会危害方面还是从人伦情理方面来看,伪造较变造恶劣,因而在处理上亦应体现区别对待原则
其次,以增加抵扣税款为目的,轻微变造增值税发票数字,此客观行为与虚开行为大同小异,二者危害结果是一样的,皆使国家税款流失
但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应按第三种意见执行
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 1996 年 10 月 17 日发布的《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或者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于变造行为根据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认定处理
因此,在没有新司法解释出台的情况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