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款被谁领走了? (2024)响民二初字第 72 号判决书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响民二初字第 72 号 原告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金马纺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张家港保税区国际商品展示中心 4078 室。 法定代表人沙玉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姚永平,男,1974 年 11 月 25 日生,汉族,业务员,住张家港市德积镇二组 201 号。 委托代理人高磊,男,1963 年 8 月 10 日生,汉族,张家港保税区金马纺织贸易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张家港市德积镇东进路 16 号。 被告江苏金兰集团织布厂,住所地在响水县小尖镇。 法定代表人丁正山,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张德明,男,1953 年 11 月 20 日生,汉族,职员,住江苏金兰集团家属区。 委托代理人蔡卫民,江苏盐城法理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金马纺织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金兰集团织布厂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4 年 1 月 22 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富金独任审判,于 2024 年 3 月 17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金马纺织贸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姚永平、高磊,被告江苏金兰集团织布厂委托代理人张德明、蔡卫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24 年 3 月 30 日,原告与被告口头协商订立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由原告供给被告 21S 氨纶包芯纱 1000 公斤,32S 普梳氨纶纱 1450 公斤,被告验收合格入库后,已经给付 32S 普梳氨纶纱货款 39150 元,而 21S 氨纶纱货款 22800元久拖未付,要求被告归还货款 22800 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1293 元。 原告起诉的证据为: ⒈张家港市神龙氨纶纱线织造有限公司发货单回单联一份; ⒉ 03401894 号江苏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 ⒊江苏省分行分辖电子汇兑贷方凭证(收款通知)一份。 被告辩称,被告已经向原告支付了32S 氨纶纱货款 39150 元,并支付了 21S 氨纶纱货款 23800 元,货款已经付清,不存在违约的问题,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答辩的证据为: ⒈张家港市神龙氨纶纱线织造有限公司发货单通知单联一份; ⒉江苏金兰集团织布厂用款申请单一份; ⒊张家港保税区金马纺织贸易有限公司郭永祥的收条一份; ⒋金兰集团织布厂办公室主任许为民的证人证言。 根据原告的起诉与被告的答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为:被告是否已经向原告支付了21S 氨纶纱的货款。在质证过程中,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