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销合同纠纷起诉状 法定代表人:张 XX,总经理。 电话:010XXXX 被告:XXXX 有限公司,住所地 XX 市 XX 区 X路 X 号。 法定代表人:李 XX,总经理。 电话:010XXXX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 152100 元及违约金 50766 元(暂计算至 20XX 年 7 月 15 日),合计 202866 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XX 年 2 月 10 日至 3 月 12 日,原告与被告以传真的方式签订三份《产品购销合同》,合同均约定原告为被告供应CISCO 交换机,货物总价款为 162100 元。双方约定了交货地点、验货及付款时间,逾期付款应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支付合同总额的 3‰的滞纳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于当日将货物发出,并由被告签收。但被告并未依约履行付款义务,仅支付货款 1万元。经原告多次督促,被告均以帐户无足够现金为由予以拖延,并于 20XX 年 6 月 7 日向原告出具《承诺书》一份,其承诺自愿按合同条款支付违约金。被告至今尚欠原告货款 162100 元。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 市 XX 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技术有限公司 20XX 年 7 月 4 日 购销合同纠纷起诉状 原告:王 XX,女,汉族,现就职于 XX 市劳教所第 X 大队,电话:XXXXX 被告:河北 XXX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XX 市 XX 路XX 号,法定代表人:张 XX,电话:XXXXX 诉讼请求 1、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2、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剩余房款 339500 元整;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 20XX 年 9 月 10 日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原告购买被告拟建造的位于 XX 县 XXX 的一套面积为 181.65平方米的商品房,该房屋为听枫苑 t11 号,交房日期为 20XX 年5 月 1 日之前。协议生效后,原告如约向被告一次性支付总房款389500 元。但是,被告却迟迟没有建造该房屋,超过交房日期也未能向原告交付此房屋。直至今日,被告一直违反合同约定,未履行交房义务,导致原告的入住权利无法实现。双方在合同第九条中约定:“出卖人逾期超过 45 日未能交房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 3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 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尽管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房款,但被告到目前为止只返还给原告房款 50000 元,迟迟不予返还剩余房款,未能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诉诸法院,请求法院判如所求! 此致 XX 市 XX 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王 XX XX 年 X 月 X 日 附:本诉状一式二份 证据 X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