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消防管理处罚暂行办法 酒店消防管理处罚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酒店消防管理工作,保护酒店财产和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酒店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违反消防法规,阻碍公共消防安全,阻碍消防工作正常进行,以及其他违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影响消防安全,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本办法应当受到处罚的行为,均属违反消防管理行为。第三条凡在酒店人员违反消防管理的行为,均依照本办法进行处罚。第二章处罚第四条消防管理处罚分为(一)警告(二)通报批判(三)罚款(四)辞职处分(五)拘留(六)查封(七)赔偿损失第五条有下列违反消防管理行为之一的部门和责任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判、警告、二百元以下罚款,辞职处分(一)忽视消防安全工作,不仔细履行消防管理职责、管理混乱、经督促无明显改进,造成一般火灾事故的;(二)其他部门存在火险隐患,经提出改善要求拒不执行的;(三)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章作业,或指派未经安全教育和安全考核的职工上岗独立从事有火灾危险作业的;(四)未经公司董事长同意,改变建筑物用途,违反消防法规,未经公司董事长检验,出现火险、火灾的;(五)占用防火间距、堵塞、破坏消防通道的;(六)逾期不拆除临时建筑、影响消防安全的;(七)储存、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不执行有关安全法规,经指示不改的;(八)违反规定,在办公室、寝室内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或将这些物品带入酒店的;(九)在禁止用火的区域、场所、擅自动火或其他可能引起火灾行为的;(十)更夫、值班人员当班饮酒或不按规定检查巡逻,擅离职守发生火险、火灾的;(十一)电工、焊工、司炉工及其它有可能涉及动火的工种违章操作可能引起火灾的;(十二)在宿舍楼走廊、楼梯间等处堆放可燃物品,经指示拒绝清理、疏通的;(十三)不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及损坏或挪用消防器材,经指示没有改正或态度不好的;(十四)埋压、圈占、损坏公共消防设施,经指示不整改的;(十五)谎报火警、发生火灾不报警或拒绝借用通讯设备报警的;(十六)阻碍执行灭火任务的消防车辆通行,扰乱火灾现场秩序、阻碍灭火工作正常进行的;其他部门拒绝、阻挠、刁难公司人员依法进行防火检查。(十八)因责任人员主观原因造成一般火灾的;(十九)其它违反消防规章制度或安全操作规程的;第六条对具有下...